《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》今起施行

今日起,新修订的《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正式实施。成都市最早于2006年对非机动车管理进行立法,2014年进行了一次修订。《条例》自施行以来,对规范非机动车生产、销售、登记和通行,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,发挥了积极作用。近年来,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政策调整,非机动车管理领域发生了许多变化,外卖、快递新兴业态发展迅猛、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、行驶,交通事故、充电火灾频发……

《条例》将带来哪些变化?公安交管、市场监管、住建、消防部门进行了详解。

销售维修
强制性产品认证
严格按要求进行维修

《条例》规定,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,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;电动自行车生产者不得拆分销售电动自行车;非机动车经营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,应当将电动自行车与其他类型车辆分开销售。

经营者承接电动自行车维修业务的,应当按照产品合格证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载明的技术参数、安全要求等进行配件维修和更换,并保持与原始部件规格型号、技术参数一致。

上路行驶
电动自行车要牌证齐全
驾驶人、搭载人均要戴安全头盔

《条例》规定,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、人力三轮车、省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登记上牌的其他非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登记,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后,方可上道路行驶。

已经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在指定部位悬挂非机动车号牌,保持号牌清晰、完整。驾驶需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,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,取得电子行驶证的,可不携带纸质行驶证。

《条例》第二十一条规定,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,不得醉酒驾驶。不得实施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、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。驾驶电动自行车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,除遵守第二十一条规定外,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;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搭载人员佩戴安全头盔,搭载人员应当在座位上正向骑坐;饮酒后不得驾驶;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。

充电停放
电动自行车停放与充电
需符合用电安全要求

《条例》规定,电动自行车停放与充电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,确保消防安全;不得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、共用走道、楼梯间以及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等区域,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、充电;不得利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;不得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乱接电线和插座充电等。

非机动车在公共场所停放,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场内;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的,应当停放在划定区域内;没有划定区域的,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和绿地,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,不得影响市容市貌。

新兴业态监管
对共享单车实行总量调控
督促快递、外卖配送员规范行驶

《条例》规定,本市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总量调控,并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组织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具体监管办法。

使用非机动车从事快递、物流、外卖等配送活动的相关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,强化企业生产责任和交通安全管理义务,督促快递、外卖配送员规范行驶,保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。

新增使用非机动车从事快递、物流、外卖等配送活动的相关企业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法律责任,由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整改,根据安全生产领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

成都日报锦观新闻记者 何良

原标题:优化外卖、快递等新兴业态监管 《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》今起施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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